量物证鉴定是指运用物理学、化学和仪器分析等方法,通过对有关物质材料的成分及其结构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检材的种类、检材和嫌疑样本的同类性和同一性进行鉴定。
扫描电镜/X射线能谱仪成分检验(定性)及比对检验;傅里叶(显微)红外光谱仪成分检验及比对检验;等离子发射光谱仪/质谱仪成分检验及比对检验;气相色谱/质谱仪成分检验及比对检验;液相色谱/质谱仪成分检验及比对检验;X射线荧光光谱仪检验;离子色谱分析、差示扫描量热仪、热重检验等等。
其他与案件、事故、事件相关的物质、物品的微量物证鉴定(法医物证、毒物毒品除外)。
1、微量物证检材的提取工具应保持洁净,避免污染检材。
2、微量物证检材提取前应对其痕迹状态进行拍照固定,采集中避免破坏检材物理形态、化学组成。
3、需要检测金属元素的固体物证、玻璃检材,请用非金属镊子夹取或将金属镊子的两个尖部裹上胶纸等隔离物后再夹取。
4、塑料、橡胶、油漆等有机物检材应避免使用胶带采集。
5、采集涂料、泥土等多层次检材及其比对样本时应保证其完整性(保持原有层次结构防止混淆)。如汽车漆,不能采用刮取表面涂料的方法提取检材,应从底层挖取或切取。
6、汽车各部位涂料不相同。应提取嫌疑肇事车辆刮擦痕迹附近部位涂料;如已喷新漆,除提取刮擦痕附近涂料外,还需要提取可能刮擦部位的钢板连接处、交接缝中的涂料。
7、橡胶塑料玻璃等检材应尽可能多采集;数量较多的碎片和碎块应尽量收集完全。
8、交通事故中对从窗户、风挡上取下的玻璃碎片应记录位置并标记正反面。必要时注意收集车牌表面以及道路标志线上的玻璃微珠检材。
9、泥土检材应逐层采集,掺杂物注意分离。
10、纸张检材在采集中应避免在纸张表面留下手印、汗渍、折压、磨损和污染痕迹。破碎纸张不能进行裱糊等处理,应保持原有特性。
11、粘合剂与载体粘结一起时最好连同载体一并提取。
1、检材与比对样本、空白样本应分别包装并做好标记,避免污染和混淆。
2、不同部位提取的检材应分别包装,避免干扰及污染。
3、检材包装物上应标注案件名称、提取部位、提取时间、地点及提取人姓名,必要时加注其他说明。
4、纤维、橡胶、塑料、油脂等检材不宜使用塑料袋或塑料盒包装;单根纤维最好使用载玻片与盖片夹住并用胶纸固定,不宜使用纸片包装。
5、油脂检材、电击伤皮肤检材应及时送检并低温保存。
6、泥土检材分层采集的样本应分别包装,注意不要丢失其中的沙砾。掺杂物应独立包装。
7、任何玻璃检材禁用纸袋或信封包装。
8、液体检材如易燃液体、油脂检材应密封包装并低温保存。
一般受理后30个工作日出报告,疑难案件延至60个工作日内。
以委托鉴定时合同上所写鉴定时间为准,鉴定时间指工作日(除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司法部历年能力验证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