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文书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判断检材上的笔迹是否通过直接书写形成。
在已经确定检材上的笔迹形成方式的前提条件下,比对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是否为同一人书。
判断检材上的印文是否通过印章直接盖印形成。
在已经确定检材上的印文形成方式的前提条件下,比对检材印样本印文是否为同一枚印章盖印。
判断检材文件通过何种方式(打印、复印、印刷、传真等)制作,或进一步判断该检材文件是通过何种办公机具或印刷机具制作。
判断检材文件自身的不同部分,或判断检材文件与比对样本,是否为同一台机具制作。
显现和辨认检材文件上的模糊图文内容。
显现和辨读因书写压力作用遗留在垫纸页或其他承载物上的无色凹陷类图文。
整理、修复因遭受浸泡、粘连、烧毁、撕裂等而导致损毁的文件。
鉴定检材文件是否存在人为添改、刮擦、消退、掩盖、换页等情况。
对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护照、工作证等),证书(如房产证、结婚证、产权证、执业证、毕业证、准考证等),票证、货币、商标、书画等文书进行鉴别、判断。
判断有交叉的印文与印文、印文与文字、文字与文字形成的先后顺序。
对组成文件的各种物质材料(包括纸张、色料、粘合剂等)进行检验、鉴别。
拟定检验要求
检验要求应明确、详细。文书鉴定所能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条件是:
⑴确定案件性质
①文件上的签名、批语等字迹是否由他人摹仿形成的,必须提供可疑笔迹原件和有关人的笔迹样本作对照;
②文件上的部分自己是否他人添写的,或本应由不同人分别填写签署的文件是否一人完成的,以便判定文件的真伪。如果添写字迹太少,应提供有关人的充分的笔迹样本;
③文件上的记载是否用消褪、刮擦、涂改、补贴等手段变造的,必须提供文件原件;
④证件、票据等文件上的印章印文是否伪造的,需提供真实印文样本或印章;
⑤文件上的字迹是盖印之后添写的,必须提供可疑文件原件;
⑥文件是否当事人声称的那个年代制成的,必要时应提供同样的文件材料,已知制成时间、保存条件相近的文件样本;
⑦可疑货币、票证是否伪造的,需提供真票样本;
⑧辨读具有书证意义的被烧毁文件及其他文件内容,必须提供文件原件。
⑵确定文件物证制作人
①文件物证中的笔迹是否某嫌疑人的笔迹,需提供嫌疑人的笔迹样本;
②文件物证中的图画是否为某嫌疑人所画,需提供嫌疑人的绘画样本;
③伪造的印章或印版是否某嫌疑人刻制的,需提供嫌疑人刻制的印章或印版样本;
④打印的文件物证是否某嫌疑人打印的,应提供嫌疑人亲自打印的同类文件样本。
提交的文件物证(我们称之为检材),原则上要送全部原件。特别是为鉴别真伪,辨读模糊记载,鉴别印刷机具、制作方法与文件材料,不能用照片或复印件代替。为进行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只有在客观上不允许提取、送交原件,而复制件也能充分真实地反映被检验客体的特性,并被鉴定人所认可时,方可用复制件代替原件。在准备送交检材的同时,应准备就文件所提供的检验对象的范围,作出明确的说明,对勘验、提取或保管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加以介绍;用照片、复印件等代替原件送检时,应具体说明检材的位置、原貌,尤其是复制件反映模糊的细节,应作如实描述。检材尽量保持原状,不要粘帖或在其上标注文字。
笔迹鉴定应提交嫌疑人、检验对象的笔迹样本材料
样本笔迹应是与检材笔迹同一时期的笔迹。而且应为案件发生前的正常书写的笔迹。如果案件特殊,无法提供案前笔迹样本,案后的样本应充分。
①平时样本。是为满足记录、交际需要而自然形成的,尽管在形成条件上与物证文件不尽相同,但对于文件鉴定(特别是笔迹鉴定)是一种主要的样本;
②实验样本。即为鉴定需要,模拟检材的形成条件专门制作的样本。人的技能习惯实验样本,是在嫌疑人觉察到收集样本的目的,在审判员和鉴定人指定的条件下(如用某种速度、字体或工具,出于某种环境、条件,采用某种执笔方式或伪装方法等)制作的样本。目的在于验证客观条件下和人为造成的某些变化。但无特殊必要,不要收集实验样本;
③空间分布样本。它是指从不同的地区、单位、用户或个人处收集的,与检材相同或相近的文件或物质材料。通过检材与此类样本(品)的比较鉴别,根据建材只能来自有其相同物质的空间这个道理,从而判定作案人用的信纸、信封、书刊、报纸、画页和原稿纸、墨水等物质材料来自何处。为了作出准确判断,要求在全面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把样本收全,并分别注明样本来源。
为了使鉴定人全面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便于在鉴定中从客观实际出发做出确切的鉴定结论,委托文件时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①案情材料;
②案卷材料;
③鉴定材料
司法部历年能力验证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