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法院审理的原告惠州市****中学与被告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原告惠州市****中学诉称其购买的产自上海****有限责任公司的教具存在质量问题。上海****有限责任公司表示教具为仿冒产品,非其公司出售。学校向法庭提交了《授权书》作为证据,表示其购买的教具出自于该公司。上海****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不知该份《授权书》的存在,向法院申请对该份《授权书》中落款打印字迹与印文的先后顺序进行鉴定(即朱墨时序鉴定)。
【鉴定分析】
本鉴定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文件鉴定通用规范》(GB/T 37234-2018)、《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38-2018)、《文件制作时间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33-2018)、《多光谱视频文件检验仪检验规程》(SF/Z JD0201014-2015)实施检验。
利用显微镜检验发现打印体文字笔画墨粉颗粒堆积紧密、完整,无脱落现象,打印体文字表面可见点状分布的印油物质;使用荧光显微镜检验发现打印体文字表面可见印油被激发而产生的荧光;
根据上述显微检验与荧光检验的综合检验结果,充分反映出检材落款处“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印文形成于落款处打印体文字之后的显微形态特点及物理特征。
【鉴定意见】
《授权书》落款处“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印文与打印体文字形成的先后顺序为:落款处打印体文字打印/复印在先,“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印文盖印在后。
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