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指鉴定人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与法律有关的人体损伤、残疾、生理功能、病理生理状况及其他相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法医临床鉴定包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人体残疾等级鉴定,赔偿相关鉴定,人体功能评定,性侵犯与性别鉴定,诈伤、诈病、造作伤鉴定,医疗损害鉴定,骨龄鉴定及与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等。

【鉴定项目】

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依据相关标准(目前主要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的各类致伤因素所致人身损害的等级划分,对损伤伤情的严重程度进行鉴定。

项目应用范围:在人身伤害案件中,对被害人人体损伤的程度(轻微伤,轻伤,重伤)进行检验、鉴别,是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2.人体残疾等级鉴定。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损伤(疾病)后遗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所对应的等级划分,对后遗症的严重程度及其相关的劳动能力等事项进行鉴定。

项目应用范围:人体伤残等级评定主要用于确定各类民事案件或纠纷中的赔偿,如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保险理赔等,对刑事案件的量刑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所依据的鉴定标准目前主要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

3.赔偿相关鉴定。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法医临床学的一般原则,对人体损伤、残疾有关的赔偿事项进行鉴定。包括医疗终结时间鉴定,人身损害休息(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定残后护理依赖、医疗依赖、营养依赖的鉴定,后续诊疗项目的鉴定,诊疗合理性和相关性的鉴定。

项目应用范围:为解决赔偿案件中涉及的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问题,对与损伤有关的误工、护理、营养期限等提出合理性的建议,为相关赔偿提供参考依据。

4. 人体功能评定。依据相关标准,在活体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的基础上,必要时结合伤(病)情资料,对视觉功能、听觉功能。

5.诈伤、诈病、造作伤鉴定。采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与技术,对诈称(夸大)损伤、诈称(夸大)疾病以及人为造成的身体损伤进行鉴定。

6.医疗损害鉴定。应用法医临床学与临床医学相关学科的理论与技术,对医疗机构实施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原因力大小的鉴定,还包括对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义务的鉴定(不涉及病理诊断或死亡原因鉴定)。

项目应用范围:医患纠纷。

7.骨龄鉴定。通过个体骨骼的放射影像学特征对青少年的骨骼年龄进行推断。

项目应用范围:主要用于刑事案件中对行为人的年龄进行推断。

8.与人体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采用法医临床学及其相关自然科学学科的理论与技术,对人体损伤(疾病)所涉及的除上述以外其他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包括损伤判定、损伤时间推断、成伤机制分析与致伤物推断、影像资料的同一性认定,以及各种致伤因素造成的人身损害与疾病之间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的鉴定等。

项目应用范围:在涉及损伤、疾病共存的各类刑事、民事案件中,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为刑事处分或民事赔偿提供科学依据。

【鉴定设备】

裂隙灯

全称“裂隙灯显微镜”。灯光透过裂隙对眼睛进行照明,可以清楚的观察眼睑、结膜、巩膜、角膜、前房、虹膜、瞳孔、晶状体及玻璃体前1/3,可以确定病变的位置、性质、大小及其深度。

眼底照相机

可以在不使用散瞳药的情况下,以45°视角拍摄被检查者眼睛自然扩张状态的数码眼底图像。

听力计、中耳分析仪

听力计:测定个体对各种频率感受性大小的仪器,通过与正常听觉相比,就可确定被试者的听力损失情况。

中耳分析仪:通过更改外听道中的气压,测量鼓膜的活动特性并绘图来评估中耳的功能状况,还可用于测量声反射阈和衰减测试以及完整和穿孔鼓膜的咽鼓管功能测试。

诱发电位仪

通过听觉刺激、视觉刺激、体感刺激和大脑皮质刺激,在相应体表部位记录诱发的神经电活动。判断听觉、视觉、体感和运动神经传导通路的功能情况,确定病变部位和程度,也可客观评价认知功能(如记忆、智能等)状态。

【鉴定流程】

预约时间→审查材料→材料完整且符合受理条件,办理受理手续→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按照约定方式完成鉴定文书的发放。

办公地点

沈阳市皇姑区怒江街111号 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甄楼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

咨询预约电话:024-67995656转1

委托受理

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委托书、完整的病历资料和影像学资料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被鉴定人本人须到场鉴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与委托人另行约定。到场鉴定人员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证件,如身份证、工作证等。

鉴定时限

一般自鉴定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需延长或缩短鉴定时限的,由双方具体商定。

鉴定常见问题:

Q:是否可以个人委托?

A:一般来说,伤害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须办案机关委托办理。

诉讼案件需法院或其他办案机关委托办理。

保险理赔案件或一般赔偿案件,可以双方协商由一方自行委托或者双方共同委托。

Q:何时可以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A:人体损伤的鉴定,一般需在医疗期结束即出院后进行。因具体伤情不同,鉴定时间不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Q:取报告时需要哪些材料?

A:若当事人本人来取,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和收据;若委托他人代领,需同时提供当事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复印于A4纸)及收费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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