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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微量物证鉴定案例

微量物证鉴定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X日,在抚顺市某售楼处附近发生行人与有轨电车事故,行人倒地后有他车碾压。

鉴定过程

2021年12月X日,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刘警官委托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进行现场取证,鉴定中心微量物证鉴定人员在接到委托后迅速前往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到达大队的办公室后,刘警官首先讲述了整个案件经过,2021年12月X日傍晚,有人发现XX大道上有一行人躺在路边,身体多处有伤,发现时已没有呼吸,经身份核实,该人为某售楼处的工作人员。事后刘警官调取案发地点附近的所有监控录像,发现该人在过马路时一直在低头看手机,在穿过两条马路后,该人来到轻轨站候车处后继续低头看手机,一辆轻轨经过此站,因无人上下车,未曾停靠直接驶离。当轻轨驶离后该人也在该站点消失,因监控存在盲区,无法判定该人消失的原因是否与该轻轨有关,刘警官又调取了之后十几分钟几十米以外马路上的监控,发现马路上躺有一人被一台行进中的轿车撞向另一车道后,又被另一车道的一辆轿车碾压,因当时天色已黑,路灯昏暗,两辆轿车司机并未察觉异常,均直接驶离现场,直到该人被过往路人发现后报警。

在对案情进行了解后,刘警官提出现在主要想证明该人是否与轻轨发生过接触,这是接下来责任的认定的关键,该轻轨已经找到并停靠在专用停车场里,死者的衣物保存在大队,鉴定人员首先对死者衣物进行拍照,分别剪取了一小块死者的上衣和外裤封存于物证袋中,然后与刘警官一同前往停车场,到达停车场后,对涉案轻轨列车进行了拍照,在拍照时,鉴定人员发现轻轨列车头右前大灯下部翼子板处有大量刮蹭痕迹,其高度于大致可到当事人大腿处,遂二人对此部位进行了重点取证,采用胶带纸贴附提取。提取完毕后,委托方对委托手续和现场勘验取证手续进行了填写并签字盖章后,由鉴定人员将提取的检材和样本带回,并开始本次鉴定。

为确保鉴定流程规范、有效的进行,鉴定人员先对检材进行前处理:

①对提取的检材进行编号并拍照记录;

②对检材和样本进行显微镜下初步观察,发现提取的有轨电车右前大灯下部翼子板处附着物中可见散在分布的蓝灰色纤维;提取的死者外裤样本中也发现蓝灰色纤维。

③在生物显微镜下观察检材和样本的纤维形态,检材和样本的蓝灰色纤维均呈现扁平并伴有自然扭曲状。

④根据检材和样本均为纤维检材,选用红外光谱显微镜

法,对检材和样本进行特征峰位比对,因此本次鉴定按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纤维物证鉴定规范》(SF/Z JD0203007-2018)中的方法对进行。

样品前处理:用刀片、镊子分别将检材和样本中的纤维切割并抽取下来放置于金刚石池上进行压片,压片后将制好的检材和样本分别放入红外光谱仪上,待测。

采用傅里叶红外光谱显微镜法进行特征比对,设定条件如下:

仪器:岛津IRtracer-100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仪,岛津AIM-9000红外显微镜;

波数范围:4000cm-1-700cm-1

扫描次数:60次

测定模式:透过

分辨率:8cm-1

采样窗大小:40*40微米

背景扫描方法:每次

鉴定结果分析

通过形成的谱图可对其特征峰位进行标记比对,检材中蓝灰色纤维主要红外特征峰为3344.57cm-1、1631.78cm-1、1369.46cm-1、1319.31cm-1、1199.72cm-1、1161.15cm-1、1060.85cm-1、1037.70cm-1、902.69cm-1;样本中蓝灰色纤维主要红外特征峰为3344.57cm-1、1631.78cm-1、1369.46cm-1、1319.31cm-1、1199.72cm-1、1161.15cm-1、1060.85cm-1、1037.70cm-1、902.69cm-1。检材中蓝灰色纤维与样本中蓝灰色纤维红外光谱图主要吸收峰数量、峰位波数均相同,各主要峰位峰高比均无明显差异。

鉴定结论

检材中蓝灰色纤维与样本中蓝灰色纤维颜色形态一致,红外光谱特征无明显差异,属同种纤维。

注意事项

一、检材及样本的提取应在充分了解案情的情况下有针对性的进行提取,确保提取的部位符合客观规律。

二、鉴定人员在现场取证中要注意保护现场和原始痕迹,提取时要做好提取工具的清洁,不能随意触摸可疑部位,确保检材和样本不被污染。

图1.样本中蓝灰色纤维红外光谱图

图2.检材中蓝灰色纤维红外光

样本提取照片

样本显微镜照片

检材提取照片

检材显微镜照片

涉案车辆和衣物现场原貌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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