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书供委托
人处理非诉讼案件使用,至于是否能作为司法诉讼证据由司法办案机关根据相关法律决定。
二、委托人委托鉴定,应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材料,
并提供案件有关情况与资料。因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不实材料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委托人或当事人负责,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概不负责。
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鉴定的科学规律,参照司法鉴定的技术操作规范,遵循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不受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的非法干预。委托人、当事人不得要求或暗示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按其意图提供鉴定意见。
四、由于受到鉴定材料的限制以及其他客观条件的制约,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可能无法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五、因鉴定工作的需要,可能会耗尽鉴定材料或者造成不可逆的损坏。
六、如果存在涉及鉴定活动的民族习俗等有关禁忌,须在鉴定工作开始前告知鉴定人。
七、因鉴定工作的需要,有下列情形的,需要委托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监护人到场见证并签名。现场见证时,不得影响鉴定工作的独立性,不得干扰鉴定工作正常开展。未经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同意,不得拍照、摄像、记录或者录音。
1.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
2.需要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
八、因鉴定工作的需要,委托人或者当事人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九、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通过申请复核、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等方式解决。
十、有下列情形的,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工作:
1.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2.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3.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4.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5.委托人拒不履行鉴定相关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6.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7.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十一、鉴定风险提示:
1.鉴定意见属于鉴定人的专业意见,存在不被采信的风险,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无权干涉;
2.鉴定活动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只对鉴定材料和案件事实负责,不会考虑是否有利于任何一方当事人。
十二、如果委托的鉴定事项,需要在其他鉴定事项或内容解决的基础上完成,鉴定费用可能包括所涉及的其他鉴定事项或内容,具体收费标准参照辽宁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协议收取,并由委托人在《鉴定委托确认书》上签字确认。
十三、委托的鉴定事项,参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3号)。
十四、鉴定人出诊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按照协议收取。
十五、其他告知事项见本鉴定中心鉴定人与委托人签署的《鉴定委托事项确认书》中的相关内容。
被告知人(签名)
当事人:
委托人:
代理人:
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