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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指南

鉴定告知书

一、非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书供委托

人处理非诉讼案件使用,至于是否能作为司法诉讼证据由司法办案机关根据相关法律决定。

二、委托人委托鉴定,应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材料,

并提供案件有关情况与资料。因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不实材料产生的不良后果,委托人或当事人负责,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概不负责。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鉴定的科学规律参照司法鉴定的技术操作规范,遵循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不受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的非法干预。委托人、当事人不得要求或暗示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按其意图提供鉴定意见。

、由于受到鉴定材料的限制以及其他客观条件的制约,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可能无法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因鉴定工作的需要,可能会耗尽鉴定材料或者造成不可逆的损坏。

、如果存在涉及鉴定活动的民族习俗等有关禁忌,在鉴定工作开始前告知鉴定人。

、因鉴定工作的需要,有下列情形的,需要委托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监护人到场见证并签名。现场见证时,不得影响鉴定工作的独立性,不得干扰鉴定工作正常开展。未经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同意,不得拍照、摄像、记录或者录音。

   1.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

   2.需要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

、因鉴定工作的需要,委托人或者当事人获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通过申请复核、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等方式解决。

有下列情形的,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工作:

   1.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2.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3.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4.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5.委托人拒不履行鉴定相关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6.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7.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鉴定风险提示:

   1.鉴定意见属于鉴定人的专业意见,存在不被采信的风险,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无权干涉;

   2.鉴定活动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只对鉴定材料和案件事实负责,不会考虑是否有利于任何一方当事人。

、如果委托鉴定事项,需要在其他鉴定事项或内容解决的基础上完成,鉴定费用可能包括所涉及的其他鉴定事项或内容具体收费标准辽宁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协议取,并由委托人在《鉴定委托确认书》签字确认。

委托的鉴定事项,参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3号)。

十四、鉴定人出诊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按照协议收取。

、其他告知事项见本鉴定中心鉴定人与委托人签署的《鉴定委托事项确认书》中的相关内容。

被告知人(签名)         

当事人:               

委托人:               

代理人: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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