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大学法学院2023级司法鉴定专业硕士研究生黄瑞康、高天航在《中国司法鉴定》杂志上发表题为《民事诉讼中自行委托鉴定的属性与规则构建》的研究论文,指导教师为辽宁大学司法鉴定研究院侯德福教授、刘技辉教授。
《中国司法鉴定》创刊于2001年6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主办,经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综合性学术刊物(双月刊)。期刊已入选“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全文收录于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维普数据、北大法宝、超星数字图书馆、中文数据集团等数据库及“中国法学创新网”“中国民事法律网”等网站,是《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资料》《社会科学报》转载来源期刊。

【论文摘要】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自行委托鉴定意见作为证据被广泛应用。然而,理论界对自行委托鉴定意见的证据种类归属莫衷一是,实践中也存在着严格证明与合法性模糊、强证明力与弱审查规则的矛盾冲突。从规范视角再度审视,可以发现自行委托鉴定意见并不完全满足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法定鉴定意见的规范要件,亦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结合自行委托鉴定意见发挥证明效力的本质性因素,主张其应系瑕疵鉴定意见,并应构建相应的瑕疵鉴定意见审查判断规则体系。在庭前会议阶段,委托方当事人应履行证据开示义务,将自行委托鉴定意见及鉴定材料主动进行开示;在证据能力层面,非委托方当事人有权针对影响自行委托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实质因素提出证据抗辩,法官在产生合理怀疑时应当否定其证据能力;在证明力层面,基于自行委托鉴定意见在中立程序价值方面的瑕疵无法补正,因此其应被列为需要补强的证据类型,虽无法单独认定案件事实,但可借助其他补强证据来增强其证明力。
辽宁大学司法鉴定研究院始终秉持“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以培养“厚基础、宽口径、能力强、素质好”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为目标,深度聚焦法治建设与行业发展的核心需求,通过构建“导师引领、项目驱动、实践赋能”的人才培养模式,为学生搭建理论与实践深度融合的坚实平台。此次论文的发表,是辽宁大学法学院及司法鉴定研究院师生潜心钻研、勇于探索的学术精神和过硬科研能力的集中体现,是将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需求紧密结合的有力印证,充分彰显了人才培养的扎实成果。研究院将持续深耕司法鉴定领域的科研探索与技术创新,强化科研平台支撑与导师团队建设,挖掘理论与实践的创新结合点,为学生提供更广阔的成长空间,为司法鉴定行业标准化、专业化与创新发展贡献重要智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