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像资料及电子数据鉴定

电子数据鉴定

电子数据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信息科学与技术和专门知识,对电子数据的存在性、真实性、功能性、相似性等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电子数据鉴定包括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定、电子数据功能性鉴定、电子数据相似性鉴定等。

             

【鉴定项目】

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包括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与恢复及电子数据的形成与关联分析。其中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与恢复包括对存储介质(硬盘、光盘、优盘、磁带、存储卡、存储云片等)和电子设备(手机、平板电脑、可穿戴设备、考勤机、车载系统等)中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与恢复,以及对公开发布的或经所有权人授权的网络数据的提取和固定;电子数据的形成与关联分析包括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生成,用户操作,内容关联等进行分析。

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定:包括对特定形式的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电子文档、数据库数据等的真实性或修改情况进行鉴定;依据相应验证算法对特定形式的电子签章,如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进行验证。

电子数据功能性鉴定:包括对软件、电子设备、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破坏性程序的功能进行鉴定。

电子数据相似性鉴定:包括对软件(含代码)、数据库、电子文档等的相似程度进行鉴定;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相似程度进行鉴定。

【鉴定设备】

手机综合取证塔

手机综合取证塔:包括数据采集模块、标准化解析模块、数据恢复模块、数据分析模块。主要用于手机电子数据的采集、分析和提取,如通话记录、短信、联系人、图片、视频、应用程序(微信、QQ、陌陌、滴滴、百度地图等)。

                                                       电子数据综合取证工作塔

电子数据综合取证工作塔:包括硬件平台、软件系统及其它相关装置组成,可以实现对各种类型的电子数据的快速检索、比对和分析工作。主要用于对涉案电子数据进行鉴定、分析和提供相关报告。

【鉴定流程】

预约时间→审查材料→材料完整且符合受理条件,办理受理手续→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按照约定方式完成鉴定文书的发放。

办公地点

沈阳市皇姑区怒江街111-18号 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甄楼

办公时间

鉴定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6:30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4-67995656转5

委托受理

委托方送检需提供司法鉴定委托书(须盖有委托方单位公章)、介绍信、送检人工作证复印件。

检材要求

委托方应将送检检材建议采用物证袋封装,台式机箱或较大设备建议用封条封存。

鉴定时限

一般自鉴定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需延长或缩短鉴定时限的,由双方具体商定。

注意事项

受理时要请在场人员(包括不限于送检人、当事人等)认真阅读鉴定风险告知,针对于收费问题、检材返还问题、鉴定范围问题等要明确,并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事项确认书》。

鉴定常见问题

Q.司法鉴定委托书有无格式要求

A:委托书并无格式要求,委托方只需在委托书上写明委托单位,送检人的姓名、工作证号、联系方式,委托事项、基本案情及送检的检材内容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即可。委托单位也可在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官网——鉴定指南页面下载通用委托书模板。

Q:鉴定结果是否可以邮寄

A:鉴定结果出具后,在委托方缴纳鉴定费用后,若存在时间或距离等因素不能及时取回鉴定结果,本中心可提供邮寄鉴定意见书,通常检材不予邮寄,若委托方要求邮寄须提供《免责声明》,声明检材丢失(损毁)与我中心无关,后予以邮寄,具体邮寄事宜要结合检材情况。

Q:鉴定人员现场提取检材时需委托人员在场吗,当事人可以在场观看吗?

A: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要求,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因此鉴定人员现场提取检材时委托方人员必须全程在场,同时要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是否参与见证由当事人决定。提取完毕后办案人员须在现场勘查记录表上签字,若当事人要求同时在场,当事人可在不影响检材提取的范围内见证,提取完毕后也须在现场勘查记录表上签字。

Q:个人可以委托进行电子数据鉴定吗?

A:本中心仅对公、检、法、纪检监察等执法部门受理电子数据鉴定委托,暂时不受理个人委托电子数据鉴定,因为无法求证其来源、用途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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