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项目】
痕迹鉴定包含以下项目 :
1. 手印鉴定(手印形成方式及手印同一性鉴定)
2. 潜在手印显现鉴定(使用物理学、化学或专用设备等方法显色增强潜在手印)
3. 足迹鉴定(赤足印、鞋印、袜印同一性鉴定)
4. 工具痕迹鉴定(通过比较检验判断痕迹是否为某一造痕体形成)
5. 整体分离痕迹鉴定(检验判断分离物体之间是否存在整体分离关系)
6. 枪弹痕迹鉴定(枪弹识别检验、枪支性能检验鉴定等)
7. 爆炸痕迹鉴定(炸药、火药、雷管及导火索及爆炸装置检验,理化特性分析检验检测)
8. 人体特殊痕迹鉴定(指牙齿痕迹鉴定、唇纹痕迹鉴定等)。
常用社会现实场景 :
1.手印鉴定:
(1)办案机关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合同纠纷、继承纠纷等等案件中,经常遇到原被告双方就一份《租赁协议》、《授权书》、《合同书》、《借条》、《借据》、银行贷款手续等文件上捺印手印真实性产生争议、对捺印人有分歧、否认手印为本人捺印等等情况,通过手印鉴定,认定或排除手印捺印人,可为办案机关审理、判定案件提供科学依据。
(2)我中心长期以来由专业鉴定人员提供涉外捺印服务,结果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需携带材料:捺印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护照等;捺印卡,相关国家对提取十指指印的格式有特殊要求的,需提供规定的表格式样及说明。
所依据的技术方法:
手印鉴定方法均采用《文件上可见指印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202001—2015)、《文件上可见指印形成过程鉴定技术规范》(SF/T 0102—2021)、《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技术规范》(GB/T 37328—2018)、《文件鉴定通用规范》(GB/T 37324—2018)进行检验鉴定。
手印鉴定所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
2.枪弹痕迹鉴定:近年来司法机关执法、办案中,涉及到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仿真枪是否应认定为“枪支”,一些人非法自制、购买散件组装的枪支性能是否已达到“枪支”的标准,搜缴的携带、藏匿、买卖的枪支、弹药属性等问题,都需要通过枪弹痕迹鉴定来确定。
所依据的技术方法:
枪弹痕迹鉴定方法采用《枪支的检验方法》(IFSC 08-02-01-2020)、《公安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进行检验鉴定。
枪弹痕迹鉴定所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
鉴定受理室环境:
鉴定实验室环境:
【鉴定流程】
预约时间→审查材料→材料充分完整且符合受理条件,办理受理手续→非疑难复杂案件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意见→按照约定方式完成鉴定文书的发放。
鉴定材料及要求:
手印鉴定:
①委托方需携带盖有公章的《(司法)鉴定委托书》及送检人的工作证复印件。
②委托方应当提供该案件的案情材料信息,例如:起诉书、笔录、鉴定申请书等有关卷宗中的文件材料。
③检材:原则上要求提交原件。如委托人委托时无法提交原件,可先行提交复制件或电子版照片,由受理鉴定人初步审核,如审核认为具备鉴定条件的,委托方可与我中心约定出现场调阅、扫描检材原件。如委托人只能提供复制件或电子版照片,由受理鉴定人审核,如确认具备鉴定条件的,可以受理。
委托方不能判断检材是否为原件的,建议由检材提交方在材料的空白处或背面,签字确认:提交的材料为鉴定材料,不能确认是否为原件。
④样本:原则上需要被鉴定人到我中心,由我中心工作人提取其十指指印样本。若被鉴定人处于羁押状态等不能到现场的,可以由委托方送检其指印样本,委托方对于样本的真实性负责。
风险提示:
①样本为一枚指印的,认定意见表述为“是同一手指捺印”,否定意见不能排除是否为被鉴定人捺印;
②委托人只能提供复制件或电子版照片的,鉴定意见不能表述为检材指印与样本指印是或不是XXX捺印的。 只能表述为“检材指印与样本指印是或不是出自同一手指”。
枪弹痕迹鉴定:
① 委托方需携带盖有公章的《(司法)鉴定委托书》及送检人的工作证复印件。
② 委托人需提供案(事)件基本情况,所涉枪支、弹药的来源,枪支、弹药持有人的简要情况。
③ 委托人需提供枪支、弹药实物,图片等不具备鉴定条件。
④ 委托人需提供与送检枪支适配的弹药、储气罐等射击实验材料。
风险提示:
①送检的自制枪支结构松散、提供的弹药性能不明,可能产生炸膛、枪支解体等状况的枪支,不予受理。
②送检的枪支,送检前委托人应检查枪膛内没有子弹存留,避免在受理案件过程中发生“走火”事件。
注:建议委托方在对委托事项或送检材料有疑问的情况下,可先行电话联系沟通。
③送检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因构件不全、储气罐漏气、弹丸与枪管直径不适配等原因,不能射击,无法检测枪口初速的,不能出具确切的鉴定意见。
④送检的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只做空包弹、底火的击发检验,检测是否具备发射功能,不做实弹射击检验。
办公地点
沈阳市皇姑区怒江街111号 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甄楼
委托受理时间
本中心痕迹鉴定业务工作日8:30-11:30、13:30-16:30均受理业务。
联系方式
咨询预约电话:024-67995656转6
鉴定时限
一般鉴定材料完整、且交纳鉴定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案件受理时确认需补充鉴定材料后再交鉴定费的:补充齐全,具备鉴定条件后,通知鉴定申请人,7日内交纳鉴定费,鉴定时限以鉴定中心收到鉴定费之日起开始计算。
受理时明确需补充鉴定材料的,但可以先交鉴定费的:补充齐全,具备鉴定条件之日起,开始计算鉴定时限。
其他需延长或缩短鉴定时限的,由双方具体商定。
【常见问题回答】
1. 被鉴定人声称鉴定材料上的指印是彩印或是其他方法“转移”的,是否可以鉴定?
鉴定过程第一步就是判断检材指印是直接捺印还是其他方式形成在鉴定材料上,即检验鉴定检材指印的形成方式。
2. 被鉴定人去世了是否可以做指印鉴定?
首先检材指印要具有清晰的、数量较多的、稳定的、可辨识的特征点,其次若被鉴定人去世,其样本指印为其他材料文件上的一枚指印,如果鉴定意见认定,可以认为检材指印与样本指印出自同一手指,如果鉴定意见否定,不能排除不是出自被鉴定人的手指。